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0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陳裴萱
李茹雁
陳世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零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裴萱邀同債務人李茹雁、陳世宏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481,084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裴萱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李茹雁、陳世宏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 | | | | |
| | | | | |
|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