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4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黃怡上
債 務 人 邱妍緹即邱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