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59號
債 權 人 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富士全錄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債 務 人 均一學校財團法人臺東縣均一高級中等學校
法定代理人 白珮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捌佰零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