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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75號
債 權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花東區處
法定代理人 張兆民
債 務 人 丁金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壹佰玖拾伍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