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8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即林釪菏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即林釪菏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載明債務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等項,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15日內補正㈠被繼承人林釪菏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請以樹狀圖或表格繪製)㈡依上開結果具狀更新債務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居所,此項通知並於同年月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債權人迄今僅具狀陳明債務人即林釪菏之繼承人已全數辦理拋棄繼承、請求駁回本件聲請,而未表明正確之債務人或陳報被繼承人林釪菏有無選任遺產管理人,致無從特定債權人聲請之對象,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