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15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務 人 廖俊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伍仟參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拾萬伍仟參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五一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