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7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李奇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捌仟伍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