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7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李忠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李忠勳於111年09月06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李忠勳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帳新臺幣28,364元,而於113年09月18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350元,以上共計新臺幣28,714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