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43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劉勇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伍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捌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