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9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邱湘婷
邱得進
周麗春
一、債務人邱湘婷、邱得進、周麗春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捌仟捌佰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邱湘婷、周麗春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貳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邱湘婷於民國100年11月至105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邱得進、周麗春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08,800元整,復於民國105年11月至106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周麗春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37,242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邱湘婷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邱得進、周麗春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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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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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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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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