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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36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賴逢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向債權人借款,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01%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5,72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