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394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黃昱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參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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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1期時收取300元,連續逾期2期時收取700元,連續逾期3期時收取1,200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
| | | | | 逾期1期時收取300元,連續逾期2期時收取700元,連續逾期3期時收取1,200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