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90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張嘉霖
債 務 人 陳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壹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參拾貳萬玖仟參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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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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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