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96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龔應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龔應滇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已於民國98年4月8日為遷出國外註記,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前揭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