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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0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雲俊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5,479元
110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5%
無
無
2
24,533元
110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