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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3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成功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宋來安 


債  務  人  劉士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零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七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劉士傑於民國110年5月31日向聲請人借去新臺幣參拾萬元整,約定以民國115年6月3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並按本會規定之基準利率(目前為3.842%)加固定利率0.91%機動計息(目前為4.752%)。倘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
    ㈡距料債務人等自借款起繳付利息至民國112年11月3日止,其餘尚欠之本息等經履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或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