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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796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施歆瑜  
           住○○市○○區○○○路○段00號15樓
            之1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楊正富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所有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法院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該條第1項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自明。又強制執行程序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致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二)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者。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條規定亦可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84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於114年5月30日以東院節113司執地字第20796字第1144006938號函通知其派員於114年7月22日上午10時40分至附表所示不動產(建物)執行測量,並於測量期日3日前向地政事務所預繳費用;該通知於114年6月4日送達於債權人,然債權人未繳費且未於測量期日到場,有送達證書1紙及執行筆錄附卷可稽,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3年司執字020796號 財產所有人:楊正富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W
臺東縣○○市○○段000○00000地號
--------------
臺東縣○○市○○路○段00巷00號

一層(A0)、加強磚造: 67.90
 一層(B0)、木石磚造(雜木以外): 17.20
一層(C0)、木石磚造(磚石造): 37.50
合計: 122.6

全部

備考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稅籍編號00000000000)。二樓鐵皮興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