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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吳嘉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2年10月29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及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依法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12年10月30日簽發票面金額500,000元,到期日為113年1月12日,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詎聲請人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又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於113年11月12日通知相對人於文到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44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臺東縣
臺東市
建業

729-28



145.38
全部


附表(建物)︰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它層次及面積
合   計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
0
1
1
3
0



知本路三段
599巷11號

建業段
729-28
地號土地
鋼筋混凝土、
4層
一層
3
7
.
1
4
二層
8
9
.
1
6
三層
8
9
.
1
6
四層
1
9
.
8
4





5
2
.
0
2

2
8
7
.
3
2

陽台
1
6
.
4
6
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