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柯明達 住屏東縣○○鄉○○村○○000 ○0 號
相 對 人 吳雪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法律扶
助法第63條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審查表以為釋明,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