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柯明達    住屏東縣○○鄉○○村○○000 ○0 號



相  對  人  吳雪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法律扶
    助法第63條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審查表以為釋明,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