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字第1號
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 告 法務部○○○○○○○
法定代理人 邱量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2,000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3年度救字第3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