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13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蔡明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2,20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上開裁定業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陳志傳,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此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程式,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宛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