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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楊凌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62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 242條第 1項及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被繼承人許O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積欠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尚未清償(見本院卷附債權憑證及繼續執行紀錄表),堪認聲請人與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62號被繼承人許O雅之繼承人拋棄繼承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故聲請人聲請閱覽上開卷內文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依民事閱卷規則第22條之規定:「聲請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之。」故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自得於閱覽時併予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上開卷內文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宛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