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號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羅利亞間聲請免責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1月27日所為113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具繳納抗告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