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陶昱聖
相 對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黃志銘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李同和
相 對 人 陶昱興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陶昱聖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同年5月22日確定,爰聲請復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本院卷第5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堪認屬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