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高德明
代 理 人 林長振律師
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高德明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5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3年6月27日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相關卷宗核閱屬實,基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復權,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