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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陳虹鳳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虹鳳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同年8月22日確定,爰聲請復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本院卷第6頁至第11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堪認屬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