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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鑽石房地產仲介企業社即李玉琳

訴訟代理人  高啟霈律師
被上訴人    采暘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鎮宇  
訴訟代理人  羅文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請上訴人依附件所示提出書狀,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蔡易廷
                法 官 張鼎正
附件:
上訴人應於文到10日內依本件協議簡化之爭點即兩造於民國111年9月19日成立居間契約、同年月25日成立居間契約或同年月25日為變更契約,分別確認有關請求遲延利息計算之主張及聲明。並將繕本逕送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被上訴人於收受上開書狀後,應於文到10日內提出答辯狀,繕本逕送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