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送達代收人 王璿燁
被 告 王東益 住臺東縣○○市○○路○段000巷00弄 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3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