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3號
原 告 陳鶴津
被 告 王仁忠
王玉美
楊秋蘭
高秀珠
高堇芫
高福駿
高福昇
王傳鈞
王俊堯
林雅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兩造共有坐落臺東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予以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查原告係經由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拍賣程序取得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18,拍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600元,有權利移轉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7427號卷二第26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