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4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信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4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