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7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葉特琾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子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9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