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2號
原 告 中信國際數位資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昱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倉誠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雄補字第286號裁定移送本院。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