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被 告 黎元浲
兼
法定代理人 黎忠道
黃宣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9,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