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4號
原 告 新晶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資三德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萬義之繼承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列被告姓名、住居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主張陳萬義所有房屋占用其所有坐落臺東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之面積57.1平方公尺、26.1平方公尺,合計面積為:83.2平方公尺,乘以上開土地當期公告現值計算,核為新臺幣(下同)62,400元《計算式:(83.2㎡×750元/㎡=62,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另本院已依職權調取陳萬義之繼承人戶政資料及查詢有無拋棄繼承,限原告於14日內到院閱卷並補正本件更正後被告姓名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之繕本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