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6號
原 告 林詩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使用者、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使用者、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使用者、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使用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