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36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仇中銘
訴訟代理人 施志宗
被 告 陳錫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13萬1,5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