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29號
原 告 陳永來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桂田建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7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7,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