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5號
再審原告 楊永守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李金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2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再審原告確定判決敗訴金額),應徵再審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