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家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3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