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號
原 告 鐘品喬
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禹帆即周中正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9,20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至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東司救字第23號裁定駁回。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