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7號
原 告 鑫花東石業即施柯建成
訴訟代理人 王丕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國泰建設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萬3,9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