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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號
原      告  李桑郁詅  住臺東縣○○鄉○○路0巷00號
被      告  星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坤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提出於法院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亦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中敘明本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等,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3年2月1日寄存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正及補繳裁判費,有送達證書、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繳費狀況及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原告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