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號
原 告 中天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尚賢
被 告 張德金
訴訟代理人 林邵涵
被 告 李秀鳳
張愷庭
張瀞云
被 告 宜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宜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為瞭解本件分割標的物之現狀及使用現況等,有至標的物現場勘驗確認之必要。是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