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巨廷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易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44,303元(見本院卷第4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2,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