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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1號
原      告  豪思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福  
訴訟代理人  陳建光  
被      告  林正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以113年度補字第347號裁定限其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萬692元,並諭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裁定已於113年10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附卷為憑,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