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煇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公農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2號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37,357元(見本院卷第56頁),經本院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8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