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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佻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 考
 一
黃佻資
臺東縣臺東地區農會
112年8月30日
63,000元
FA0000000

 二
黃佻資
臺東縣臺東地區農會
112年8月30日
87,000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