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周義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