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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桂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埕嘉  
相  對  人  陳永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所為之一百一十四年度全字第五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裁定准許對聲請人為假扣押,經本院114年度全字第5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相對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本院114年度全字第5號假扣押裁定。
二、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4號,下稱本案訴訟),相對人曾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以114年度全字第5號裁定准許在案。嗣相對人以聲請人為被告提起之本案訴訟,業經本院判決相對人敗訴確定,此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堪認相對人已受本案訴訟敗訴判決確定。從而,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