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3號
原 告 高玉蘋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生活工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749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項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欣吟